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348-2号
原告孟振东,男,生于1979年2月4日,汉族。
原告魏圣红,女,生于1976年8月14日,汉族。
原告孟文君,女,生于2006年11月1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孟振东,系孟文君之父。
原告孟子豪,男,生于2012年8月14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孟振东,系孟子豪之父。
被告马银亮,男,生于1986年11月6日,汉族。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3348-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马银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事故车辆豫A9YV52号小型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马银亮已交纳三万元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马银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事故车辆豫A9YV52号小型客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赵海涛
代理审判员 赵天才
人民陪审员 席军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燕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