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48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郑某某,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曾某某,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亚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倩楠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