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郑某某,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曾某某,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亚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倩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