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670-2号
原告张军义,男,生于1955年4月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纪刚,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建华,男,生于1989年10月2日。
被告王永娜,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670-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段建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Z9M80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段建华交付保证金2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段建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Z9M80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宋 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