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627-2号
原告蒋瑞凯,男,生于1987年7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江涛,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卫杰,男,成年,汉族。
被告王红霞,女,生于1980年7月23日,汉族。
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1627-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郑卫杰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838MX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现被告王红霞已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王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卫杰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838M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