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福学与被告朱四妞、闫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2016-07-21 00:48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53-2号

原告宋福学,男,生于1965年5月12日,汉族。

被告朱四妞,女,生于1967年4月8日,汉族。

被告闫超,男,生于1993年1月18日,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35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朱四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C538Z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朱四妞自愿向本院交纳事故保证金1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豫AC538Z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朱四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C538Z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跃茹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