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53-2号
原告宋福学,男,生于1965年5月12日,汉族。
被告朱四妞,女,生于1967年4月8日,汉族。
被告闫超,男,生于1993年1月18日,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35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朱四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C538Z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朱四妞自愿向本院交纳事故保证金1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豫AC538Z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朱四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C538Z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跃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