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昌全交通肇事一审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2 16:38:44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淮刑初字第065号 |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昌全,男, 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昌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昌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吴昌全驾驶皖KH171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王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滨县芦集乡王家空路段,因操作不当,将行人杨XX撞伤。杨XX经淮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52分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昌全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于2013年3月26日21时到淮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淮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昌全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昌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吴昌全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不再追究被告人吴昌全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昌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吴昌全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户籍证明、死亡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淮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淮公交认字(2013)第0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淮滨县公安局(淮)公(法医)鉴(尸检)字(2013)07号尸体检验报告、证人王XX、赵XX、王X、王X、万XX、杨XX 证言、淮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昌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昌全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昌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昌全认罪、悔罪,且无犯罪前科,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昌全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昌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仁 地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