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434-2号
原告董卓璠,男,生于2005年11月7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董红伟,男,生于1981年9月1日,汉族。
被告朱玉山,男,生于1974年5月16日,汉族。
被告张明胜,男,成年。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343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朱玉山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8BA39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朱玉山已交纳保证金1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朱玉山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8BA39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思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