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卓璠与被告朱玉山、张明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解封

2016-07-21 00:48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434-2号

原告董卓璠,男,生于2005年11月7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董红伟,男,生于1981年9月1日,汉族。

被告朱玉山,男,生于1974年5月16日,汉族。

被告张明胜,男,成年。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343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朱玉山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8BA39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朱玉山已交纳保证金1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朱玉山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8BA39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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