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孙小六,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樊小刚,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六与被告樊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六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小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小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小六负担。
审 判 长 陈常义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