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139-2号
原告孙会娟,女,生于1987年6月18日,汉族。
原告王若萱,女,生于2013年9月16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冠琛,曾用名王冠臣,男,生于1987年10月16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孙会娟,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王若萱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冠琛,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张岩,男,生于1989年4月21日,汉族。
被告赵盘珠,女,生于1971年2月2日,汉族。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313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岩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K685A号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张岩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岩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K685A号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袁国良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