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5-2号
原告毛银安,生于1973年9月1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亮,男,生于1969年10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车行营业部。
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明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X689G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张明亮自愿向本院交纳事故保证金3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明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X689G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孙彦伟
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跃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