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银安与被告张明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车行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2016-07-21 00:47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5-2号

原告毛银安,生于1973年9月1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亮,男,生于1969年10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车行营业部。

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明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X689G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张明亮自愿向本院交纳事故保证金3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明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X689G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孙彦伟

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跃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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