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荥执字第855号
申请人执行人崔文龙,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赫会武,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崔文龙申请执行赫会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赫会武正在监狱服刑,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荥刑初字第5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赫会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柯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向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