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文龙与赫会武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0:47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荥执字第855号

申请人执行人崔文龙,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赫会武,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崔文龙申请执行赫会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赫会武正在监狱服刑,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荥刑初字第5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赫会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柯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向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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