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377号
原告鲁丽萍,女,汉族,1987年7月7日生。
被告李冰剑,男,汉族,1985年4月1日生。
原告鲁丽萍诉被告李冰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丽萍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鲁丽萍承担。
审 判 长 赵新彩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时琳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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