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青峰与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贾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46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911号
原告贾青峰,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
负责人贾红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贾红志,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荥阳市广武镇桃花峪村任店0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青峰诉被告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贾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青峰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青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青峰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贾红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贾青峰负担。
审 判 长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人民陪审员  时琳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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