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441-2号
原告代明设,男,生于1970年6月30日,汉族。
被告王兴涛,男,生于1985年7月24日。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441-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王兴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鄂FE7396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现被告王兴涛交付保证金4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兴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鄂FE739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查封。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 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