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太杰与被告侯芳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2016-07-21 00:45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810-2号

原告高太杰,男,生于1957年2月22日,汉族。

被告侯芳艳,男,生于1990年2月11日,汉族。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810-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侯芳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P654K号轿车就地查封。现被告侯芳艳已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侯芳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侯芳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P654K号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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