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810-2号
原告高太杰,男,生于1957年2月22日,汉族。
被告侯芳艳,男,生于1990年2月11日,汉族。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810-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侯芳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P654K号轿车就地查封。现被告侯芳艳已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侯芳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侯芳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P654K号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