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267号
原告赵琴,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阴青科,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上集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系荥阳市城关乡上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赵琴诉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上集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阴青科、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上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其社区西南处一块14亩的土地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12月30日至2042年12月30日止。2014年6月13日被告单方向原告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并阻止原告的经营活动。现原告依法确认被告于2014年6月13日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另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原告赵琴与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上集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社区内的果园、“一家人农庄”饭店等承包给原告。2012年12月30日原告赵琴以荥阳市上集一家人休闲农庄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社区西南面一块14亩的土地租给原告,用于“一家人农庄”的扩建配套设施建设。租赁期限自2012年12月30日至2042年12月30日,每亩地租金每年1000元,原告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交清下年度租金,否则被告有权终止合同。后原告未按时缴纳果园、“一家人农庄”的承包金及14亩土地的租金,经协商,双方于2014年1月14日解除果园、“一家人农庄”的承包合同,被告将该果园、农庄交由他人承包。2014年2月24日原告向被告缴纳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14亩土地的租金14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12年12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一家人农庄”的扩建配套设施建设,而双方关于“一家人农庄”的承包合同已经解除,故本案中租赁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且原告逾期交付租金,被告已于2014年6月13日向原告发出终止合同通知,故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已无继续下去的必要。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于2014年6月13日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赵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鲁曌霞
审判员 侯延晖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永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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