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528号
原告汪成才,男,1947年9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根房,男,汉族。
被告杜淑英,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成才诉被告杜淑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成才撤回对被告杜淑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二百,由原告汪成才负担。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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