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友与金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0:44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980号
原告张文友,男,1969年10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俭,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伟强,男,1969年11月5日生。
原告张文友诉被告金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友的委托代理人王文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伟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借款8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并以两个车库做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八万五千元。
被告金伟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八万五千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八万五千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八万五千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文友款八万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五元,由被告金伟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高红丽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旭蕾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