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836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4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赵丽娟
人民陪审员 崔俊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辛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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