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沛强与曹慧军、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0:42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416号
原告张沛强,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宪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慧军,女,1974年7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数兵,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
被告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邵寨村。
法定代表人李凤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勇,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韩国良,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沛强诉被告曹慧军、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沛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沛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七千八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三千九百二十三,由原告张沛强负担。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田淑萍
审判员 赵丽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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