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626号
原告李保,男,汉族,1941年9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汉修,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人员。
被告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与索河路交汇处。
负责人薛东领,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丁,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波,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保诉被告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保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保承担。
审 判 长 赵新彩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时琳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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