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秋萍与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42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436-2号
原告史秋萍,女,1973年9月7日生,汉族。
被告张晓丽,女,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秋萍诉被告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晓丽已将欠款返还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秋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一十元,由
原告史秋萍负担。
审判员  田淑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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