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平与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三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0:42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98号
原告王书平,男,1956年1月12日生,汉族。
被告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三组,住所地,荥阳市。
负责人周文举,该组组长。
原告王书平诉被告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三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三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水网改造工程施工。工程完成后,经被告验收结算,合同总价款100001元。后被告的原任组长周广福支付35000元,现任组长周文举支付55000元,下欠100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为:一、2010年5月25日合同一份。拟证明承揽合同内容。二、2011年1月17日时任组长及村民代表签字确认的水网改造费用结算清单一份。拟证明承揽合同总价款为100001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特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有关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0年5月25日,被告时任组长周广福和原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三组水网改造工程施工,并约定具体项目单价。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11年1月17日结算,合同总价款为100001元。原告认可被告时任组长周广福曾支付35000元,现任组长周文举曾支付55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10000元及损失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水网改造工程,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001元的事实,有承揽合同及被告时任组长签名的结算清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三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书平工程款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书平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由被告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三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赵丽娟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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