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41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60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席某某,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席某某已于2015年2月11日在上街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离婚纠纷,并于当日立案,早于本院立案时间2015年3月10日。
本院认为,上街区人民法院已于本院立案前就张某某与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先行立案,故此案应由上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李志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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