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923号
原告孟实新,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
负责人贾红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实新诉被告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实新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实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实新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孟实新负担。
审 判 长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人民陪审员 时琳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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