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22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阎秀霞,主任。
被执行人毛志民,男,1980年12月31日,汉族。
被执行人齐银玲,女,1981年6月6日,汉族。
被执行人靳华宾,男,1980年11月17日,汉族。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毛志民、齐银玲、靳华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志民、齐银玲、靳华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志民、齐银玲、靳华宾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志民、齐银玲、靳华宾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志民、齐银玲、靳华宾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468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霄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