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25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和众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素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大唐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运,该公司总经理。
郑州和众纸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唐彩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大唐彩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大唐彩印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大唐彩印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大唐彩印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4216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霄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