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影与靳鹏振、董春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41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59号
原告薛影,女,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月凤、韩加加(实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鹏振,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
被告董春娥,女,1961年1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影与被告靳鹏振、董春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薛影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人民陪审员  罗小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鹏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