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0:41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5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4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AE9117重型特殊结构混凝土货车沿荥阳市荥泽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中原西路交叉口左转弯起步时,撞到自东向西步行至该处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致使李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荥公交认字(2014)第03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工具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现被告人刘某某及货车所有公司荥阳市豫龙镇予太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被害人家属43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意见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AE9117重型特殊结构混凝土货车沿荥阳市荥泽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中原西路交叉口左转弯起步时,撞到自东向西步行至该处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致使李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荥公交认字(2014)第03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工具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现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所在单位荥阳市予太商砼有限公司赔付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丧葬费等各项损失43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意见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张 义 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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