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83号
原告尚庆风,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松苗、张璐(实习),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何昕,总经理。
被告郑州金色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昕,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保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诉被告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郑州金色蜂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尚庆风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庆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尚庆风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人民陪审员 刘砚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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