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
负责人王湍淅,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永强,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中部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因被申请人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产生借贷关系,到期未全部偿还贷款,被申请人河南中部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1、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433849.29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2、对被申请人河南中部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土地,土地证号:新(平)国用(2014)第XXXXXX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担保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出具担保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433849.29元或者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中部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30128.70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平)国用(2014)第XXXXXX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建华
审 判 员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