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保字第5号
申请人:吕守仓,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艳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平,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
2014年11月18日,申请人与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2%,并由李明侠、高松理、王平、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借款。经了解,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正在转移财产,特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贵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水区勤工路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1001022XXX号)、金水区勤工路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100102XXXX号)、金水区勤工路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10010XXXXX号);查封被申请人王平位于金水区金水路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10011462XX号)予以保全(价值3000000元)。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刘雪艳自愿以其所共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商都路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801043XXX号、郑房共字第0802003XXX号)、郑东新区商都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801043XXX号、郑房共字第0802003XXX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金水区勤工路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1001022XXX号)、金水区勤工路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100102XXXX号)、金水区勤工路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10010XXXXX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平位于金水区金水路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10011462XX号)。
三、查封申请人吕守仓提供的担保人刘雪艳位于郑东新区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801043XXX号、郑房共字第0802003XXX号)、郑东新区商都路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801043XXX号、郑房共字第0802003XXX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建华
审 判 员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