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虹与白志信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39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一初字第199号
原告苏虹,女,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告白志信,男,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虹诉被告白志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苏虹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 岳 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芳(代)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