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一初字第199号
原告苏虹,女,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告白志信,男,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虹诉被告白志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苏虹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 岳 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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