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21号
申请人刘彦明,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全喜,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百岭,男,1959年2月11日生,汉族。
刘彦明与梁全喜、李百岭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案件款2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全喜、李百岭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明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