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一初字第17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纠彩红,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某,男,1986年4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 岳 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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