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海、王颖与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38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金民二初字第3191号

原告李文海,男,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颖,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文海,身份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梁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少华,女,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辉,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文海、王颖诉被告李少华(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约定月2%的利率支付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供的河南英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主要载明:尊敬的王颖女士,您与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010-8-6),借款金额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10个月。我公司为你提供如下担保: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叁佰万元整,期限10个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该笔借款与河南英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关,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文海、王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启昱

代理审判员  潘 瑞

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艳晓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