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思德良行不动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建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doc

2016-07-21 00:3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4号
申请人郑州思德良行不动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有,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建华,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跃雨,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
申请人郑州思德良行不动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郑州思德良行不动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思德良行不动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思德良行不动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郑州思德良行不动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苟 珊
审判员 秦 宇
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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