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樊迪,男,1943年1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军士,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樊迪与王军士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军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军士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明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