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一初字第206号
原告方元华,女,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力伟、张玲伟,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百祯,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金堂,男,1948年3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元华与被告毛百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元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元华负担。
审判员 王精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史 磊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