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付士奎,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海丽,女,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付士奎与张海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海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海丽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海丽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89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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