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瑾瑾诉被告程继红、屈寿增、郑州明珠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明珠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新密市明珠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3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田瑾瑾,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红,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继红,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屈寿增,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明珠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密市明珠幼儿园。
负责人程继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瑾瑾诉被告程继红、屈寿增、郑州明珠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明珠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新密市明珠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瑾瑾于2015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瑾瑾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瑾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瑾瑾负担。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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