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博诉被告白云飞、徐占超、李月鹏、鹤壁市飞龙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3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三初字第75号
原告张博,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水利、杨坤,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云飞,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徐占超,男,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
被告李月鹏,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飞龙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白云飞。
原告张博诉被告白云飞、徐占超、李月鹏、鹤壁市飞龙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博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博承担。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苟 珊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徐若莹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