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尧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2 16:41:27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淮刑初字第080号 |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尧,男, 1976年11月12日生,初中毕业,无业。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刘尧酒后到淮滨县一中南路口驾驶豫MS0610号小型轿车,在倒车的过程中撞上停在路边的皖KX6551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淮滨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到现场后,经酒精测试仪当场吹气检测,刘尧体内酒精含量值为0.45mg/1,已超过醉酒值。 2013年6月20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13-281号血醇检验报告单载明,从刘尧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刘尧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雷洪龙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尧系初犯,且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仁 地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