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道权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0:37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286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龚道权,男,1974年4月29日生。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龚道权犯盗窃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已被执行人龚道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龚道权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23日将本案件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龚道权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 磊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