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286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龚道权,男,1974年4月29日生。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龚道权犯盗窃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已被执行人龚道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龚道权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23日将本案件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龚道权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