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祁智军,男,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新顺,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
祁智军与蒋新顺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新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新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新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新顺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146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