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曹丽娟,女性,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得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平,该公司董事长。
曹丽娟与河南德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得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河南得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得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樊育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