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金霸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3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9号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郑州金霸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良启,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美莉,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中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宪凯,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州金霸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霸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金霸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良启、韩美莉,被申请人中装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宪凯、贾中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金霸建材公司申请称:一、仲裁程序违法。1、仲裁庭组庭通知书上写明的仲裁秘书与冲裁裁决书写明的仲裁秘书不一致,仲裁庭更换仲裁秘书没有告知双方当事人,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2、仲裁开庭时金霸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涛到庭参加了诉讼,但仲裁裁决中未将姚涛列明,漏写了到庭诉讼参加人。3、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但自立案到送达仲裁裁决,将近一年之久,严重超过二个月的法定审限。仲裁庭所谓的双方均同意调解,并自愿不受有关审理时限等方面限制的表述,是在为其违法超期寻找借口。4、金霸建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多次申请仲裁庭进行工程量鉴定或现场勘验,但仲裁庭未予答复,而是在仲裁裁决中表示不予鉴定,剥夺了当事人申请鉴定及勘验的权利。二、仲裁庭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主要表现在:1、对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的供货单未予采信。2、对中装建设公司采购的货物种类、数量及总价的认定与事实不符。3、对金霸建材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存在错误。综上,金霸建材公司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郑仲裁字第450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中装建设公司答辩称:1、仲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霸建材公司的申请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但对仲裁秘书的回避并未作出规定,所以金霸建材公司关于剥夺其对仲裁秘书申请回避的主张缺乏依据。2、金霸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当事人,仲裁裁决没有列明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3、仲裁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调解,所以仲裁裁决不存在超期问题,且仲裁规定规定如有需要可以延期,且没有规定延期的时间。4、中装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涉案材料的价款不需要进行鉴定。5、中装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双方签字确认的,对于供货数量、价款及付款是非常清楚的,仲裁庭据以认定事实证据充分。故请求驳回金霸建材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金霸建材公司因与中装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0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中装建设公司支付金霸建材公司货款96210.54元,并赔偿金霸建材公司损失37240元及可得利益损失102728.8元。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1日做出(2013)郑仲裁字第450号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认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存在着履行瑕疵,金霸建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及时供货,中装建设公司付款也存在不及时的实际情况。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及附件、供应清单,结合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及中标通知,可以确认中装建设公司所采购的货物为铝板,总量700平方米,单价304元每平方米,总价212800元。按照合同约定,以投影面积据实结算。双方对账后确认已供货价值199487.23元,中装建设公司已支付货款为139640元,剩余货款为59847.23元。关于金霸建材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问题,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关于金霸建材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仲裁庭认为已履行的部分事实清楚,不用鉴定;未履行的部分因合同没有签订实质内容,不能履行,金霸建材公司也没有再继续供货,没有必要鉴定,所以对金霸建材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仲裁庭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该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金霸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9847.23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29日双方对账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郑州金霸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另查明:1、该案庭审过程中,由耿保全担任仲裁庭秘书,负责案件的庭审记录。庭审结束后,因耿保全调离郑州仲裁委员会,后续工作由仲裁庭秘书陈凯负责。2、该案开庭时,金霸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涛到庭参加庭审。审理中,双方均同意调解,并自愿不受仲裁规则有关审理时限等方面的限制。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金霸建材公司主张的仲裁庭程序
违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仲裁中虽然存在有庭审后更换仲裁庭秘书、漏写到庭当事人等不规范行为,但不足以对案件的公正裁决产生影响。故金霸建材公司提出的此节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金霸建材公司主张的仲裁庭剥夺其申请鉴定及勘验权利的问题。本案仲裁中金霸建材公司虽提出有鉴定申请,但仲裁庭在审查后认为没有鉴定必要,故未采纳金霸建材公司这一主张,此系仲裁庭对双方所举证据进行审核与采信、对案件进行具体法律适用的结果,不存在剥夺金霸建材公司诉讼权利的问题。关于金霸建材公司主张的仲裁庭歪曲事实,枉法裁判问题。本院经查,仲裁庭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出示并进行充分的质证、辩论和陈述意见,至于仲裁庭对证据是否采信与认定,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处理范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故金霸建材公司的该项撤销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金霸建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州金霸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郑州
仲裁委员会(2013)郑仲裁字第45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郑州金霸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刘俊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会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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