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少民初字第95号
原告阮枫,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范晓东,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枫与被告范晓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盛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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