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立,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孟晓红,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红霞,女,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
原审被告荆晓磊,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
上诉人陈红立与被上诉人时红霞及原审被告荆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以主债务人荆晓磊的亲属已代其基本履行完毕,担保责任自然免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红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红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陈红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苟 珊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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