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谷喜军与被上诉人谷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3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喜军,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占军,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谷喜军因与被上诉人谷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谷喜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喜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谷喜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谷喜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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